企业自查报告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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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报告强调自我意识,促使我们在工作中不断进步,自查报告是通过对自身工作的回顾与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分析结果和整改思路整合而成的报告,以下是吾发总结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企业自查报告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自查报告通用5篇

企业自查报告篇1

为保障我中心办公环境的防火防盗安全,3月22日-23日,根据中心领导的安排部署,中心负责人带领办公室和后勤有关人员组成安全检查组,对中心办公楼和实验楼消防安全和防盗工作进行了严格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检查总体情况

检查组首先对办公楼三楼和四楼的门窗、机房和办公设备、用电电路及开关、楼道消防安全通道、消防设施,一楼食堂用电用水、环境卫生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然后对实验楼的一楼冷库机房,二楼至四楼的办公室和实验室的门窗、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以及用电线路、楼道消防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通过全面、彻底的排查,不留死角,检查结果总体情况很好,无重大安全隐患。

二、存在的问题

1、每个楼层已配备的8公斤、4公斤两种规格干粉灭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不利于消防器材的保管和保养。

2、部分办公室和实验室的电源插座、插板存在破损,存在安全隐患。

3、机房内堆有杂物,堆放杂乱,存在防火安全隐患。

4、实验楼试验区域无安全门,外来无关人员可以随意进出,存在防盗安全隐患。

三、整改措施及建议

1、购置消防器材专用箱盛装所有的灭火器,有效保护消防器材,并整齐堆放。

2、要求后勤及时更换缺损的电源插座,办公插板由使用人自行更换,确保使用的电器(仪器)安全。

3、机房内严禁堆放杂物,立即清理,排除火灾安全隐患,保证机器正常运转。

4、实验楼二楼楼道口安装防盗安全门,保障实验楼办公室和仪器设备的财产和消防安全。

5、坚持消防安全常态化、长期抓,建议成立中心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安全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坚持每月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以及消防安全自查工作,中心负责人指出消防安全隐患事关全体干部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大家要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责任重大,不能存有丝毫的松懈和侥幸心理,确保“消防安全不留死角”,排除安全隐患,共同创造一个安定、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企业自查报告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xx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宁食药监局[20xx]22号)的精神和要求,我所于20xx年4月9日开始,进行了20xx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现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为了更好的完成食品安全工作,我所完成监管职能交接并履行监管职责,专门成立了食品、公共场所卫生科,设科长1名,负责食品卫生工作,下设朝阳、小桥、马坊、大堡子、廿里铺五个检查小组,分片包干,落实到人;我所卫生监督员及助理监督员均配发了监督服、执法证,要求在监督检查时必须统一着装,亮证执法,并配备一辆监督执法车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我所认真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符合本区实际的工作方案,在工作结束时

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开展了学校、建筑食堂、一次性塑料餐盒、筷子、地沟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专项整治工作;抽检餐(饮)具样品1495份;参加了20xx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建卫”日等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设立宣传点,摆放食品安全方面的展板,组织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发放《食品安全法》、《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导手册》等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城北区政府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城北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了工作责任目标书,正在进一步完善的监管信息化网络;建立了投诉举报机制,且由专人负责。

20xx年度,我辖区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完成食物中毒事故处置率xx0%。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

我所选择了城镇居名、农村居名、学生各30人,进城务工人员xx名,共xx0名的.调查对象,对本辖区餐饮服务安全满意度进行了现场问卷调查,经调查发现,大部分被调查者不了解食品安全问题仅限于问题奶粉、染色馒头等重大事件的关 注,对其余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很了解,投诉意识差,基本满意辖区的餐饮服务安全状况。

企业自查报告篇3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x月xx日—xx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企业自查报告篇4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xx]160号、京财税[20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20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企业自查报告篇5

根据********安全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自检自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1月25日我公司召开公司全体员工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积极展开了安全生产讨论,研究相关对策,对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活动进行了精心部署,会议决定26-27日两天由专职安全员***带队,对厂区、生产车间及库房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排查隐患。1月28日,由安全生产负责人***召开职工安全会议,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并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问题一、厂区内路面积雪清理不及时,形成冰面,对职工和车辆都存在安全隐患。

整改要求:在2月1日前,将积雪进行清理出厂区,清除冰面,保证职工和车辆安全,此项工作由***负责。

问题二、厂区内原料空桶摆放混乱,杂物与原料空桶摆放距离近。

整改要求:在2月1日前,将原料空桶及杂物摆放整齐,摆放距离合附安全要求。此项工作由***负责。

问题三、因为冬季天气寒冷,静电检测报警器电池老化,不能正常报警。

整改要求:在2月1日前,更换新电池,并安排人员及时检查电池情况。此项工作由***负责。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公司强化措施的落实,督促相关责任人按时整改,按期复查,跟踪整治,确保整改到位。并制定了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加强领导。要求各岗位主管强化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主要负责人积极监督落实情况,重点加大安全工作检查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切实做到抓实、抓细。

2、加大排查的力度。要求各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坚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中,杜绝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长抓不懈。通过这次检查自查活动,我公司发现了一些问题,并进行了有效的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狠抓员工安全意识、道德修养、责任心意识和工作技能的培养,让员工时刻牢记安全第一,警钟长鸣,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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